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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公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依公告事項三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二、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規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 三、為響應節能減碳,「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至該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http://a0-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草案預告」項下,下載參閱。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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