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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公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一、依據該署106年5月12日環署化字第1068000174A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規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
三、為保有擴大列管關注化學物質之目的,同時維持社會大眾對既有第一至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模式之認知,爰維持現行第一至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規定,另增列關注化學物質專章規定,草案內容重新辦理預告,再次廣納各界意見。如已提供該署相關意見者,將一併辦理。
四、為響應節能減碳,「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至該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http://a0-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草案預告」項下,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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