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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之3規定,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於地質敏感區者,徵詢該所意見,為簡政便民,該所辦理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該所108年7月1日經地企字第10806601160號函辦理。
二、查地質敏感區係經濟部依地質法第5條公告,地質法無禁止或限制等規定;為簡政便民,有關旨揭申請計畫無須再個別來函徵詢。
三、惟各土地開發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者,如屬經濟部105年4月13日經地字第10504601550號令核釋之土地開發行為,即應依地質法第8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規定進行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並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併由辦理土地開發行為相關審查作業之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四、如須了解地質敏感區之劃定依據、劃定目的及地質環境等資訊,可至該所全球資訊網地質法專區(https://www.moeacgs.gov.tw/newlaw/newlaw_announcement.htm)參閱各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
五、如有相關疑問請洽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連絡人:江紹平,聯絡電話:02-2946279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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