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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 02-23976915
承 辦 人: 馬淑珍
聯絡電話: (02)77365907


主 旨: 為求機關公文用字正確並有一致性規範,有關會議紀錄中應載明職司記載會議內容之專責人員為名詞,應依「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名詞用「紀錄」之規定,使用「紀錄」之用字(如附圖),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依行政院108年4月3日院臺綜字第1080171362號函辦理。
1111.pdf 237.92KByte 下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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